明丰株式会社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及其子公司(以下统称“本公司等”)认识到,妥善处理本公司持有的客户身份信息(以下简称“个人信息”)是本公司重要的社会责任,并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方针。


1个人信息保护体制的确立


  • ·本公司等在使董事及员工等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的同时,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管理体制。
  • ·本公司等明文规定个人信息管理的规则,对个人信息进行适当的管理。

2获取个人信息


  • 在获取个人信息时,我们将明确说明使用目的,并在必要的范围内获取以实现该目的。

3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


(1) 使用目的内的使用


  • ·未经客户同意,本公司等不会使用超出以下使用目的范围的个人信息(姓名、住址、出生年月日、年龄、性别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件地址、SNS信息、股东名册上的信息及其他本公司等合法取得的一切个人信息)。

  • ① 关于下列业务,通过访问、直邮、电话、电子邮件或SNS等其他方式进行推销、广告等营业活动,以及与签订合同有关的事务手续等。
    • ·房地产开发业务
    • ·不动产租赁事业
    • ·不动产中介业务
    • ·建筑工程
    • ·这些事业附带的一切业务
  • ② (1) 提供相关的经营商品和服务(包括信息提供、研讨会·活动等的实施·运营。),进一步介绍和建议经营商品和服务等。
  • ③ 为了顾客动向分析、商品开发、营业手法开发等的调查分析。
  • ④ 为了制定提高顾客满意度的对策等,进行问卷调查等。
  • ⑤ 为管理合同、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等;。
  • ⑥ 为了员工等的录用活动。
  • ⑦ 对于与股票相关的业务,例如发送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,股东利益的指导。
  • ⑧ 为了特定将本公司等提供的经营商品、服务用于不正当、不正当目的的顾客,拒绝其使用。

(2) 共同使用


  • 本公司等为了更好地提供业务,有时会将从客户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在本公司内提供和使用,如下所示。

    【共同使用的个人数据项目】
    姓名、住所、出生年月日、年龄、性别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件地址、股东名册上的信息
    其他本公司等取得的一切个人信息

    【共同利用者的范围】

    【共同使用的目的】
    3 (1) 记载的利用目的

    【共同使用的管理负责人及代表人】
    153-0063 东京目黑区目黑2-10-11
    目黑黑山手广场4F
    负责人:明丰株式会社
    代表人:社长兼首席执行官矢吹满

(3)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


  • ·本公司等根据上述2的规定获取的个人信息,为了达到事先明示的使用目的,在必要的范围内,有时会向业务委托方提供个人信息。在这种情况下,本公司等要求业务委托方妥善处理本公司等提供的个人信息,同时进行必要且适当的监督。
  • ·本公司等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,不会将从客户处获取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,除非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令允许。


4安全管理措施


  • ·本公司等为了防止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访问、个人信息的丢失、破坏、篡改、泄露等,通过制定和运用各种规定和手册等,切实采取有助于信息安全和文件妥善保管的组织性、物理性和技术性的安全管理措施。
  • ·本公司等对于处理个人信息的管理人员及员工等,致力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教育、启发活动等,切实采取人身安全管理措施。

5事故时的措施


  • 如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其他事件,本公司将与Meiho Group其他公司合作,依法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报告事件,并通知相关个人。同时,本公司还将调查事件事实及原因,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损害,并采取相应行动。

6持续改进


  • 本公司等为了妥善处理个人信息,持续致力于对现在实施中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评价、修改、改善。因此需要改善的内容将随时反映在这个基本方针中。

7关于个人信息的咨询


  • 对于本公司持有的客户个人信息,客户可以提出公开、订正、追加、删除、停止使用、删除、停止向第三方提供(以下称为“公开等”。)的请求、质疑、投诉。希望公开客人的个人信息等时,请按照本公司等的咨询方法填写咨询内容后与我们联系。为您介绍各种手续。